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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螺天珠”案尘埃落定10亿元血本无归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23   来源:未知

珠宝圈举案说法之:10亿“法螺天珠”案尘埃落定,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2000余投资者受害、10亿元血本无归本 


      声明:本文所有内容转自已生效法律判决文书,仅为普及法律知识及帮助消费者提高珠宝品鉴能力、认清消费陷阱,转载请联系作者。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一年前,我们写过一篇《法螺天珠的骗局与塔螺玛瑙(Turritella Agate)鉴定》的文章。当时由于“法螺天珠”集资诈骗还在二审阶段,本公众号未对案件本身做过多评论,今年早些时候本案终审判决。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起涉案金额10亿元的诈骗案。

      今天我们说的“法螺天珠”集资诈骗只是众多系列诉讼案的一个。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9年全国共有20多起涉及“法螺天珠”买卖的合同纠纷案。而本案是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性质最严重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而且本案的几位被告就是“法螺天珠”骗局的始作俑者,让我们看看他们是如何策划这一场惊天的骗局。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法螺天珠”最辉煌的时刻!“法螺天珠”号专列、“法螺天珠”航空宣传册、西藏“法螺天珠”的传说、西藏高僧与“法螺天珠”的传奇,再看看《中国民航》杂志上发表的《大昭寺觉沃佛与法螺天珠》、《走近法螺天珠》、《神秘对西藏法螺天珠》、《法螺天珠之美》等文;连北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法螺天珠”的传说……

     至今在百度、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中还有搜到几十万条关于“法螺天珠”的美丽传说,而它们的始作俑者却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案件细节:

    一、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冯某以每颗几十元至一千元不等价格多次从他人处收购产自辽宁省阜新市的“蜗牛石”、“勒子”,虚构为产自西藏的珍稀佛教圣物—“法螺天珠”。被告人冯某成立沈阳盛某2公司发售“法螺天珠”,并先后在全国成立沈阳、上海、北京等二十二家桐昌(德臻)公司开发“法螺天珠”客户市场,以每颗法螺天珠1.5万元价格对投资人进行推广销售。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冯某指派白某建立香港峰昊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网上电子平台发售法螺天珠(2015年8月变更为北京海联合生商贸有限公司),并联系中国农业银行东陵支行进行资金监管及委托辽阳工商银行保管标的物法螺天珠。被告人冯某为制造法螺天珠销售、交易活跃度,安排白某等人利用投资人购买天珠的货款对线上平台出售的法螺天珠进行高价回购,并虚构有北京天晟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伟业”)和北京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财富”)参与收购峰昊电子交易平台上挂牌出售的法螺天珠。

    二、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叶某在任某桐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帮助冯某宣传和销售法螺天珠,先后通过招聘员工、组织、培训讲师、制作《桐昌文化》等宣传册、录制宣讲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法螺天珠系西藏佛教圣物,并承诺投资人购买后30个工作日(或45天)后可在香港峰昊电子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投资收益在20%-30%,以法螺天珠投资收益及升值空间为诱饵,组织人员按每颗法螺天珠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三、2015年3月上海桐昌公司成立,被告人衡某到盛某2公司任副总经理,帮助冯某培训教育全国桐昌(德臻)公司员工销售法螺天珠,并以笔名“Ethan.衡”多次在《中国民航》等杂志上发表《神秘的西藏法螺天珠》、《大昭寺觉沃佛与法螺天珠》等文某,向投资人宣传、介绍法螺天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法螺天珠。

    四、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白某、叶某、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受雇并帮助被告人冯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五、二审证人柏某证言证实,被告冯某通过他在网上发的卖玛瑙的联系方式联系的我。他向冯某出售法螺天珠产地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乡地宫村。他从阜新几个村民手中购买的玛瑙原石,后他找人将这些玛瑙原石加工成长20毫米左右,厚度15毫米左右大小的形状,他们叫“勒子”,冯某叫做“法螺天珠”。他买原石进货价是三十块钱一斤。招束沟乡地宫村家家都有这种石头,他一共卖给冯少俊大约七八千颗,每颗人民币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于某证实,柏某从他家买走的石头是从他家院墙上扒下来的。

    六、二审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他通过网上查“法螺天珠”,查到盛某2天珠文化传播公司,并通过电话联系到冯某。他带珠子去他公司,冯某看过货后同意让他供货,双方约定每颗珠子170元,后期价格提高到200元。直到2015年11月,他大概送货五、六次,共计约2000多颗,一共得到货款50万元人民币。他所供货的“法螺天珠”产地是阜新,一部分是从阜新市石家子镇一个姓卜的私人加工坊买的,30到50元一颗,另一部分是从阜新市内一个姓周的私家作坊买的,90到130元一颗。卜某证言证实,2015年卖给过庞某七、八百元勒子,每颗20元,这些勒子都是由阜新招束沟乡地宫村一家农户院墙上扒下来的石头制成的。同时,许某、于某、柏某、卜某家中尚未制成法螺天珠的原石、机器图片证实,冯某销售的法螺天珠系阜新玛瑙原石加工而成的事实。

    七、国内多家珠宝玉石鉴定机构、珠宝评估机构受裹挟,为“法螺天珠”出具了鉴定证书和评估报告。比如某检测机构轻信被告提供“法螺天珠”的商业名称,为其做质量背书。某评估机构轻信向被告冯某的保证“拿来的玉髓是西藏的,自己在西藏有矿”,通过网上询价的方式,最终将上述玉髓评定为每颗6500至17000元不等的价值。

    
    据统计,盛某2公司2014年7月开始销售天珠,8月线上发售,由于资金链断了,2015年8月停盘,期间共销售约六万多颗天珠,总收入九亿多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盛某2公司、桐昌公司发售的法螺天珠产自辽宁阜新的真相,虚构法螺天珠销售和交易活跃度的事实,以投资购买法螺天珠将获得巨大回报及升值空间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回购天珠和返点或以“代理费”的名义分配给非法代理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应依法予以惩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通过本案我们知道:

    1、绝大多数珠宝及艺术品的投资价值是要长期持有来实现的,想通过短线炒作新玉石品种或潜力艺术品来谋取暴利,往往会付出很高的代价。本期我们说的“法螺天珠”及前两期讲的“血蜜蜡”都是这样,高收益必然伴有高风险,许多“法螺天珠”的投资者血本无归!几十起“法螺天珠”的民事纠纷即便投资者赢得了诉讼,但投资平台已无力偿还投资本金及收益了。

    2、昨天的“法螺天珠”和今天的“清代老翡翠”除了投资标的不同,其理财实质没有根本变化。骗子们都把它们(法螺天珠、老翡翠)包装成稀缺资源,以高额投资回报引诱投资者上钩,据不完全统计,至2019年10月全国已注册并开业的假货“清代老翡翠”实体店有30余家,他们中大多数并不以销售为主业,而是把“老翡翠”当作一种投资理财手段,宣称在海外如中东、北美、西欧有大量资本要收购他们的“清代老翡翠”,并许以高额回报、短期见效、保证交易(拍卖)、保底回购等等优厚条件,骗取投资者信任……其实,今天的“老翡翠”就是在炒昨天“法螺天珠”的冷饭。

    笔者也深知无论提醒多少次,总是有许多看似“无辜者”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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